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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交易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 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发布时间:2020/4/18 9:49:00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沪交易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是关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通知》明确了违约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是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是不存在交易所协议转让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同时,《通知》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为了防范通过集中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对市场产生冲击,此次《通知》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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