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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9种情形可提取余额

发布时间:2020/10/18 8:29:00

据黑龙江发布消息,日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从10月15日起施行。依据《细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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