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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北京长租公寓监管新规来了 预收房租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发布时间:2021/2/3 0:57:00

频繁“爆雷”的长租公寓,迎来了监管新规。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首次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只能拨付给个人。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严禁“长收短付”

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应匹配

以分期月付租金更便宜的噱头,鼓励租客申请“租金贷”,从而一次性从银行或小贷机构获取12个月的租金,再按月或季度向房东支付租金,一进一出之间,一个无形的资金池就形成了。池内的资金本应只用于支付租金,可也有长租公寓运营商玩起期限错配,比如将资金用于向房东收房,持续扩大市场规模,可一旦经营受阻,“8个瓶盖盖10个瓶”,就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缺乏监管的“租金贷”和资金池,是长租公寓频繁“爆雷”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新规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且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后,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已经预收的超过3个月的租金部分和存量“租金贷”,租赁企业要建立专户逐步化解;已经预收的押金,也要一并纳入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托管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后续还会出台配套细则。

押金须纳入专用账户托管

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与租金相比,押金数额相对较小,但伴随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同样可以形成“小资金池”。

针对押金,新规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押金退还的期限和流程。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据记者了解,已经预收的押金,一并纳入行业协会托管,至于押金托管的具体方式和流程,主管部门后续还会出台配套细则。

签订房屋合同3日内要在监管平台备案

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多发、调解沟通不畅,也一直是困扰广大房主和租客的一个难题。

为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租赁纠纷,此次新规从企业信息报送、租赁合同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规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在北京开展业务前,须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不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使用北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对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这能让房主、租客、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透明,避免因霸王条款、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

在租赁房屋装修方面,新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须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得收取装修费用。

根据新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还将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行业调解制度,并定期公布北京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可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

一系列监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打击企业积极性,影响住房租赁行业发展?

记者注意到,在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之外,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主基调没有变。

新规对培育和鼓励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的方向进行了明确表态,北京将继续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不过,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分别对违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来源:综合自北京日报、新京报、中国证券报

编辑:云阳

校对:杨晶贻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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