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并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发挥制度特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特色,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投资者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对行政处罚形成有效补充,更好适应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稳步审慎推进。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完善办理程序,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当事人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投保、派出机构等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二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三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四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及时回应解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194号令】《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 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 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 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 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 办公室与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 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存在《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 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 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六)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八)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三)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 (四)案件不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形的详细 说明; (五)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 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 请材料后,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 当抄送审理部门。 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申请 材料接收凭证;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的 内容。 办公室可以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第七条 办公室在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后,应当 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部门的意见; 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 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公室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过程或者审理过程; (二)现阶段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报告; (三)当事人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理; (四)是否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 情形; (五)办公室请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决定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委员 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 负责人批准。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自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 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 部门、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部门(以下简称投资者 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
第十条 调查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不中止 调查。调查部门经调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认为案件不应继续 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对当事人承诺内容的沟通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审理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中止审 理。 承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 时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并将有关结果函告办公 室、投资者保护部门。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应当为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办公室自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可以 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 商。 当事人申请延长沟通协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金数额可以不包括已向投资 者赔偿损失的金额,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赔偿证明材 料: (一)受偿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二)赔偿金额明细及凭证; (三)受偿投资者本人签署的谅解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 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同意签署承诺认可协议的内部决 议。 决定签署承诺认可协议的,应当经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中国证监会向当事人出 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告。 办公室应当将中止调查决定书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投 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调查部门在收到抄送的中止调查决定书后,应当中止调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约 定的义务。 承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承诺金的收取工作,并及时将承诺 金的收取情况函告办公室。承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承诺金后,应 当及时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 保护部门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当事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承 诺认可协议的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及时将核查验收结果函告办 公室。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与核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中国证监会向 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告。 办公室应当将终止调查决定书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投 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在收到抄送的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应当终止 调查、审理,并且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 查、审理。
第十七条 在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前,发现案件存 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 形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 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办公室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 书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投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 和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中止调查、审理的案件,调查 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恢复调查、审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者提交的材 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终止 的,已交纳的承诺金不予返还,但在中国证监会恢复对该案件的 调查、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抵扣行政罚没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场所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 诺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二)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职责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适用行政执法 当事人承诺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中国证监会可以开展派出机构自行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 诺工作的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启 动调查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 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同时废止。